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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业增量风险引起高度关注

国际金融报 记者 赵冰 发自天津

  寿险业的增量风险正在引起保监会和保险公司高层的高度关注。 11月9日,在由南开大学、北美精算学会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共同主办的“寿险经营与风险控制国际研讨会”上,寿险业增量风险成为与会人士的讨论热点。

  增量风险与存量风险相对应,意即在寿险经营中由于险种结构、保费结构不合理等原因而使寿险业产生的新的风险。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在主题报告中指出,不良资产和利差损是寿险业以前形成的存量风险,从寿险公司目前的资金管理体制和寿险产品结构看,已不可能再产生新的规模较大的不良资产和利差损。但是,如果增量风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会给寿险公司的稳健经营构成严重威胁。

  与会人士建议,保险公司应建立稳健的发展战略,同时加大市场培育力度。魏迎宁认为,应采取措施从体制、技术、监管三方面防范和化解当前寿险业的增量风险。

  警惕增量风险

  随着以分红险为主的新型寿险在寿险业中的比重日益提高,由其带来的寿险业经营风险逐渐显现。 2000年,分红险收入占寿险业全部保费收入的3.7%,到2002年这个数字一路飙升至49.3%,但与此相反,保险业的投资收益率却从2001年的4.3%下降至3.14%。与此同时,由营销员不正确的引导所可能导致的客户退保风潮正成为保险公司高层日益担忧的问题。

  此前,保监会曾采取不同措施引导保险业防范和化解新型产品风险。包括:出台《新型寿险产品精算规定》,从产品设计、定价以及财务报表上规范寿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与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联手出台防范银行保险误导行为的有关规定;启动中国寿险业生命表修订工作,以及早些时候便开始寿险从业资格考试。不过,明确将增量风险提出,并系统全面地总结寿险业当前存在的风险还很少见。

  魏迎宁认为,中国寿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五方面的风险。一是在 1995年《保险法》生效前,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中形成的难以收回变现的不良资产;二是1996年以后,由银行存款利率8次下调,资本市场收益大幅下降,寿险公司签发高息保单产生的利差损;三是2000年以来发售分红保单,一些保险公司在尚未盈利的情况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红利较多,有可能超过未来所能获得的盈利;四是2002年以来,寿险公司发售以投资为主要目的的寿险保单,保费多采用趸交,保险期间缩短,将来现金流有可能发生困难;五是由于近年来营销员和银行代理在销售新型寿险产品时存在误导投保人的倾向,如果新保单减少、退保增多,也会使寿险公司的现金流发生困难。

  体制症结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万峰进一步补充说,保险公司在销售上的盲目竞争将有可能给寿险公司带来潜在的费差损风险,包括意外险、团体、银行保险等业务,保险公司均存在不计成本恶性竞争的问题。

  总结寿险业出现诸多风险的原因,魏迎宁表示, “包括市场不成熟、法制不健全、精算、会计技术基础薄弱等,更重要的是市场结构、公司体制、内控机制、经营理念等深层次原因。”而“国有公司出资人缺位,股份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则是更深层原因。”

  但是,对于这些风险业内人士并不悲观。一家保险公司的总精算师表示,这些寿险公司存在的潜在经营风险都是一般寿险公司存在的日常风险,保险公司就是经营风险的单位。 “在加拿大,保险公司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保险业发展的过程就是一个从出现问题到解决问题,再继续规模扩大的过程,比如‘9·11',不过我们都走过来了。”加拿大金融机构总精算师AllanBrender说。

  行业努力

  魏迎宁认为,中国的寿险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是化解存量风险(即不良资产、利差损)的有利时机,如果能够在防范增量风险的基础上发展业务,存量风险可被逐渐稀释、化解。所以工作重点要放在防范风险上。

  他提出三方面措施防范和化解寿险业经营风险。一是体制措施,通过深化保险公司的体制改革和调整市场结构,使寿险公司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以追求经济效益、具有自我约束能力的市场主体。保监会正在制定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引。二是技术措施,要建立科学地对寿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监测的方法技术和标准。保监会已着手制定保险业监管会计准则。三是监管措施,保险监管当局要采取一些行政管理手段。

   万峰提出,中国保险业应建立分类经营管理许可制度,也就是说将寿险业务按照性质分类,保监会在发放经营许可证时采用逐步批准的措施,以防止市场新入者为了扩大规模不计成本恶性竞争给行业带来不利影响。他呼吁全行业共同培育市场,营造行业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